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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5.1”出境游法律风险提示!请收好|环球短讯

2023-04-28 15:28:20来源:BRTV新闻 社会新闻

(记者 贾增远 通讯员王嘉毅)随着国家出境游政策调整,出境游有序重启。不出意外,今年“五一小长假”必将“春意盎然”。

而大家在欣赏沿途美景、感受异域文化的同时,这些风险您需要提前了解。

风险一:以新型旅游方式为“诱饵”付款后先前承诺难兑现


(资料图片)

跨国分时度假模式引入国内后,一些不良企业诱骗消费者购买其5年至30年不等的分时度假房屋居住权益后,无法兑现的现象多有发生。

案情简介

贾先生与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贾先生向某公司交纳费用后,某公司承诺在未来10年内,每年为贾先生提供与其拥有的年度假点数相当的、在隶属于该公司度假村网络的酒店或度假村免费入住的权益。贾先生交纳50000元后,获得50000点数,某公司为贾先生出具会员卡一张。贾先生称合同签订后,已消费15000点,还剩35000点即35000元未消费。之后某公司均以没有房源为由拒不履行,后续自己也无法联系上某公司。庭审时,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贾先生与某公司为旅游合同关系,贾先生已经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某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贾先生无法找到某公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判决解除贾先生与某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某公司于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贾先生剩余服务费35000元。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警惕消费陷阱,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

要警惕部分旅行社假借咨询性、娱乐性活动名义,开展推销会,以“低价游”、新型旅游形式、限时优惠购买等为噱头,诱骗消费者购买其预付费旅游产品,吸取资金、拿钱“跑路”。在交纳费用可以参考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规模大小、以往涉诉情况等,综合判断该旅行社是否可能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能否如约履行合同。同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查询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资质,是否是经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旅行社企业。并着重审查合同中的旅行社是否与前期宣传的旅游社一致,以防进行前期宣传推广的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但实际签订相关合同的却是其他旅行社。

风险二:部分旅游项目危险指数高安全保障义务难到位

近些年,部分旅行社推出越野冲沙、深海潜游、蹦极冲浪等惊险刺激类旅游项目,却难以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导致这类项目事故频发。

案情简介

齐先生与某公司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约定齐先生参加“A国沙漠穿行游”。齐先生称,在A国某沙漠旅行期间,每辆载人越野车均存在过载行为,自己乘坐的车因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因事故受伤。被送至医院后,齐先生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肺脏损伤,不得不在当地完成手术。由于当地医疗水平问题,手术后自己伤情未见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迹象。后自己回国治疗,利用年假养病1个月,并起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退还其剩余旅行费10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元、医疗费600元、营养费50000元、住院诊疗材料翻译费1500元。某公司辩称,齐先生未系安全带,对于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旅行社,应当对齐先生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现某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当造成齐先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某公司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公司已履行部分旅行项目,判决某公司退还齐先生剩余旅游费5000元;虽齐先生工资未实际扣发,但其工资未减少系因其用年假抵扣病假,导致年假等基本福利丧失,事实上存在经济损失,法院酌定该损失金额为40000元;因齐先生事故后进行治疗,结合齐先生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齐先生医疗费600元、营养费3500元;因翻译费系齐先生为诉讼举证的必须支出,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齐先生翻译费1500元。

法官提示:合理选择旅游项目,适当购买旅游保险。

一些具有一定风险性的项目,通常对参团人员的身体状况存在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如实告知相应信息,并合理评估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否适合参团。同时,可通过提前在网络上查询相关信息,选择品牌信誉度高、具备足够安全保障能力的旅行社,切勿因省钱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需要明确的是,旅游社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在其能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消费者如若选择这类旅游项目,要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且旅途中应对个人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风险三:旅行社虚报服务标准旅游者合同目的难实现

伴随着海外研学旅游日益火爆,部分旅行社存在通过虚假宣传招徕旅游者的现象。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小乐(化名)母亲安女士(化名)签订研学旅游合同,约定:小乐参加的团组为前往B国的研学亲子团。旅行团行程单显示,某日行程为登上B国某国际艺术节舞台进行艺术展演,城市为C市。协议签订后,小乐向某公司足额交纳旅行费40000元。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小乐主张,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所谓的演出,就是在C市某街头松散地进行不足半天的表演。某公司则主张行程单系用于前期宣传,并非该公司对于所提供服务标准的承诺;且B国某艺术节的重要特点是开放性,街头可以作为演出场地,且其组织表演的C市某街道系B国著名作曲家D某生前居所,具备较强知名度,系该市艺术圣地。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某公司在组织此次研学亲子团宣传以及签订合同时发放的行程单,多次强调此次研学亲子团的特色是为参团学生提供登上B国某国际艺术节演出的机会。

但实际上仅安排参团学生在当地某街头演唱了歌曲,时长不足半日,地点并非在普通大众理解的国际艺术节舞台,该“演出”并未提前组织彩排、化妆,并无观众,亦无其他演员,并不能得出在B国某国际艺术节舞台演出的结论。且某公司事前明知其不能安排学生在B国某国际艺术节舞台演出,却以此进行宣传,诱使小乐与其签订合同,导致小乐基于该宣传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了费用,但合同目的却不能实现,故某公司前述行为构成欺诈。考虑到某公司履行合同的成本支出,法院最终判令某公司退还小乐旅游费15000元并赔偿小乐12 000元。

法官提示:规范签订合同,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由于旅游从业者与消费者在专业度及信息掌握度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加上多数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以规避旅行社虚假宣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建议,消费者应规范签订合同,一方面对于合同中一些模糊性条款如“奢享型”酒店因不符合酒店划分等级规范,法院审理时难以界定,因此需要让旅行社明确入住酒店的星级标准。另一方面,对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尤其是减轻、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如有不合理之处,消费者需及时与旅行社提出异议。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存在未能提供广告宣传中承诺的服务标准的违约行为,应及时留存相应的照片、视频、手机定位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同时,最重要的是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切忌随意脱离旅游团、滞留境外,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来源: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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